公告.pdf
一、 依據「105學年度桃園市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」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規定: 「非音樂班學生於本比賽得報名A組,但A組該區報名結果並無音樂班學生報名,而僅有非音樂班學生報名時,則由主辦單位逕予合併為B組競賽」。
二、 另依據教育部105年10月17日臺教師(一)字第1050146509號函函釋略以:「貴市依據上開要點逕予將報名A組競賽之學生合併至B組競賽,考量前揭部分學生報名時確實以A組進行報名,無論是否併入B組參賽與否,理應仍具A組公平競爭參賽資格,建請貴市於評選代表參與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時併予考量,以維護學生之參賽選擇權。」
三、爰,原報名A組因該區無音樂班學生報名而合併B組競賽之學生(團體),除在B組參賽外,得選擇在A組其他區參賽。一、 請上述人員勾選除了在原定組別B組參賽外,是否願意在A組參賽(切結書如附件)。
四、 成績評定方式:
(一) 若該類人員僅在B組參賽,放棄於A組參賽,則僅有B組成績,且成績與原B組組別比序。
(二) 若該類人員除在B組參賽,同時也申請A組參賽,則需上台2次(A、B組各上台一次,B組依照原抽籤順序上台,A組則排入該類A組最後一組),取得2個成績;即若該類人員於A組取得全國賽代表權,則代表本市A組參賽,B組成績不計入該類B組全國賽代表權計算;若該類人員未於A組取得全國賽代表權,則以B組成績與該區B組人員比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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