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本市113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計畫第陸點第四項錄取名額第(三)項規定:
本市代表參加全國賽團體項目如分A、B兩組,A組加B組錄取名額至多6隊,若未達6隊,
擇優方式為A組、B組各組不分區以成績高低取得代表權。
(成績未達80分不得代表參加全國賽)。
二、依據113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第陸項比賽辦法第(七)目第1點
各類組名額規定略以,「團體項目比賽類組如分A、B 二組,縣市得在A組加B組的總
代表權數額度內,自行調配A、B各組的代表權數」。
因上開規定,遞補僅限於團體項目,爰修改遞補名單,遞補名單如下:
本市113學年度團體賽遞補名單.pdf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