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實施辦法第9頁
(五)團體項目行進管樂無指定曲,由參賽隊伍自選組曲,且無需填報自選曲目。
(六)團體項目打擊樂合奏及得報名絲竹室內樂之南管樂、北管樂及客家八音等,均無指定曲,由參賽隊伍演奏自選曲兩首,報名時須詳填自選曲資料。其餘報名絲竹室內樂(但以報名南管樂、北管樂或客家八音者除外)之參賽隊伍需演出指定曲。
(七)團體項目各類組,除上開類組無指定曲外,參賽隊伍應從該類組「指定曲目」中擇一演出,否則不予計分。
其餘細項請詳閱桃園市音樂比賽實施要點內容
115學年音樂比賽 團體組 指定曲公告於全國音樂比賽網站 https://web.arte.gov.tw/music/content/Content.asp?cid=10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