比賽實施計畫柒、比賽規定、一、(一)「(略以)惟自選曲演唱以開始發音為計時起點,時間每首不得超過10分鐘」,修正為「惟自選曲演唱以開始發音為計時起點,演出時間總長不得超過10分鐘」
(0925局函示修正後)107桃園市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實施計畫.doc